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2:3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季排放量與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