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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擴大或變更之特殊性工業區及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為特殊性工業區,於新設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緩衝地帶設置,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於新設時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擴大或變更前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之緩衝地帶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原規定設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