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6:4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取具合格證書之在職檢查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在其任所執行職務
屬實,並經書面通知改進不理者。
二、事業或公私場所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停工、停業,而可歸責於取
具合格證書之在職檢查人員者。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該類別合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