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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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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固定污染源之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燃料使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燃料使用許可內容:
(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製程流程圖說、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燃料種類、成分、用量及其操作期程。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及型式。
(三)燃料使用紀錄之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許可事項。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列之紀錄,應保存六年備查。
前項備查資料應建立電子化紀錄,未能執行電子化紀錄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紙本紀錄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