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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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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私場所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而未採用公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下列文件:
一、採用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低污染製程或空氣污染控制設施之污染減量說明資料。
二、空氣污染減量措施或控制設施之相關操作參數、紀錄方式及頻率。
三、空氣污染物質能平衡或其他計算說明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