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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
工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證書,經講習合格者。
二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
以上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
械工程、大氣科學、大氣物理、環境科學、公共衛生、工礦安全衛
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
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
上之理科、工科等系 (所) 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
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
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
科學、公共衛生、污染防治、工業安全衛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
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曾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人員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
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