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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一 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