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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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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二、mg:毫克,相等於零‧零零一公克。
三、μg:微克,相等於零‧零零一毫克。
四、K:凱氏絕對溫度,K=273+℃。
五、Nm³: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m³係指每立方公尺體積。
六、ppm:百萬分之一。
七、q: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時間最高許可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
八、a1,a2:各污染物之換算常數。
九、k:污染物排放之擴散係數,單位為公克/秒‧平方公尺(g/s‧㎡)。
十、h: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單位為公尺(m)。
十一、△h:排放管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單位為公尺(m)。
十二、he: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he=h+△h,單位為公尺(m)。
十三、Qh:排放管道排氣之熱排放速率,單位為卡/秒(cal/s)。
十四、Vs:排放管道出口排氣速度,單位為公尺/秒(m/s)。
十五、ds:排放管道出口處之內徑,單位為公尺(m)。
十六、ρ:排氣密度,單位為公克/公升(g/l)。
十七、Cp:排氣之恆壓比熱,單位為卡/公克‧凱氏絕對溫度(cal/g‧K)。
十八、Ts:排放管道出口之排氣溫度,單位為凱氏絕對溫度(K)。
十九、T:排放管道出口周圍之大氣溫度,單位為凱氏絕對溫度(K)。
二十、u :排放管道出口高度之年平均風速,單位為公尺/秒(m/s)。
u =u 0(h/10)0.2
二十一、u 0:地面十公尺高度之平均風速,單位為公尺/秒(m/s)。本標準以年平均風速三‧五公尺/秒(m/s)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二十二、Q: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³/min)。
二十三、Q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³/min)。
二十四、C: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³。
二十五、C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³。
二十六、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二十七、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如超過20%,則以20%計算之。
二十八、影像判煙:指檢查人員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以數位影像拍攝設備及辨識軟體進行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口廢氣不透光率之判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