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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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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 71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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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