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3 04: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
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一級防制區: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二、二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
三、三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
前項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應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