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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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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憑證之申請及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瀏覽器種類及版本,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本署網路
憑證申請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輸入
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密碼。
二、申請人須檢附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之資料,政府機關 (構) 須於用戶
合約書 (附件) 加蓋機關 (構) 關防或印信及首長印信;自然人於用
戶合約書簽署並檢附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影本;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於用戶合約書加蓋設立章及負責人印信。前述用戶合約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須以郵寄方式辦理。
三、本署於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將辨識碼傳送給申請者。
四、申請人須至本署網路憑證下載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
etrive.htm) ,輸入本項第一款中申請人自行設定之憑證密碼,本項
第二款之辨識碼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位址,以便取回憑證並依指示完成
安裝,供後續環保業務申辦之用。如因上述任何資料錯誤無法取回憑
證,須重新向本署申請,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
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如提供不實資料致使他人
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甲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

之電子憑證,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憑證之行為,悉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以下稱認證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合約於甲方受理乙方申請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以乙方申
請時填附之電子郵件位址發送乙方身分確認信函或寄交乙方本合
約正本一份後,於甲方發送或寄出 (以時間在先者為準) 之時,
即自動生效。乙方如未能於十個工作日內收到其中任一項,應主
動向本署查詢,但對本合約之生效時點不生任何影響。
第三條:非自然人之乙方,負責人變更時本合約繼續有效,如有上述情形
,乙方應依第一條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甲方依第一條認證辦法之規定終止乙方電子憑證後,本合約自動
失效。
第五條: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 則:
一、乙方茲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勾選項目) ,均為合約附件,與合約書具
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 (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設立登記證影本)
二、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   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蔡勳雄
 立 約 人:
*乙   方:
 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
*地   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位址: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如為自然人只須填寫標記*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