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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環境工程技師(以下簡稱環工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方式執業之環境工程科技
師。
本規則所稱簽證,指環工技師依本規則於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應簽證之查核
文件執行查核後,根據查核結果製作工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
於該查核文件、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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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