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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19 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對環工技
師所為簽證之文件有疑問時,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向環工技師查詢,或
檢查、調閱有關簽證文件及審核環工技師受託簽證文件之工作底稿,環工
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