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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16 條
環工技師已完成查核,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已依相關法令及採
用公認之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辦理,且無前二條所定情形者,
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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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