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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11 條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
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