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19 08: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10 條
環工技師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並應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規劃、設計等各
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環工技師執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將查核結果,記載
於工作底稿。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