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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成年。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另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