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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