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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09/2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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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一、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四、經重新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