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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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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
二、所聘僱之外國人執行航空器之作業與訓練,限於未曾引進之機型。但曾引進之機型而無該機型之本國籍教師駕駛員或執行已具該機型執業資格之國籍駕駛員複訓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