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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用人機關 (團體) 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用人機關 (團體) 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二、工作計畫變更,有減少進用人員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三、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預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