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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請假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進用人員除請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於契約期間內計給工
資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資。
二、前款產假及陪產假之日數,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