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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條例進用從事公共服務工作之人員 (以下簡稱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
,應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前項被推介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三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已辦理求職登記,且未就業者。
三、辦理求職登記日前三年內,累計工作達六個月者。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人員,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
定之限制。
工作項目計畫有特殊需求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用之,不受第二項
各款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