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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
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呈准許可而為營業,或依第四十條所定受
停止營業或撤銷營業之處分時,於停止營業中或撤銷許可後仍營業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