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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介紹業者對於因介紹而收存之證明書,工作憑證或其他有關係文件,不得
違反所有者之意思留置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