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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私設職業介紹所,如有對於求職者收受介紹費,或違反法律上其他義務情
節重大者,該管市、縣政府得封閉之。
對於前項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