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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市職業介紹機關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市內僱方或傭方之請求,並為分類。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市內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時,分別通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省職業介
紹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