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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
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