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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
一、原聘僱許可文件。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三、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
四、演出活動企劃書。
五、受聘僱外國人在華期間納稅證明。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