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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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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績聘僱之必要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展延聘僱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原核發聘僱許可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該受聘僱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四、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