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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省 (市) 政府符合左列條件者,得設就業服務中心:
一、省以每一百萬個勞動力設一就業服務中心。
二、直轄市以設一就業服務中心為原則。
就業服務中心得依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夜通狀況,設就業服務
站。
就業服務站業務人員,由就業服務中心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