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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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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
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