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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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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
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協助競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
前二項之裁判、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得視競賽實際需要增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