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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選手於競賽完畢時,經裁判長會同大會工作人員將其作品編號加封,並將
大會提供之工具、設備及材料整理交場地負責人後,始可離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