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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滿二十一歲,並未曾代表我
國參加同職類國際技能競賽者,均可報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但其選拔成績不列入當屆競賽名次。
前項年齡限制,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