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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安排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作建議或
講評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