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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報名方式以親自或委託至各報名地點辦理為原則,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規
定採通訊報名方式辦理。
學科或術科成績及格者,得於規定保留三年內,檢附成績單申請免試。
參加國際或全國或省市技能競賽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團體
、事業單位主辦之技能、技藝等競賽成績及格者,得於規定有效期限內,
依規定申請准予免試甲級、乙級或丙級之同職類術科測試。
受理報名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檢查報名表、相片是否齊全及郵資是否貼足;採通訊報名者,另應檢
查其回件封套有無依規定填妥。
二、根據報檢級別所需資格逐一核對應行繳驗之身分證等證件之正本,如
有必要時,證件證明之背面加蓋查驗章戳記。
三、審核應檢資格。
四、准考證號碼應依順序編碼,各位數代號原則上應包含年度、受理報名
單位、梯次及人數等事項。
前項工作結束後,審查人員應注意於「審查結果」欄內簽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