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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技能檢定工作,分工與編組原則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單位報名、入闈印題、製卷、考試試務、閱
卷等作業情形。
二、主管機關除應確實執行入闈印題、成績抽閱、列印合格名冊外,並應
督導所屬辦理報名、製卷、考試試務、成績評閱及成績登錄寄發等作
業。
三、受理報名單位應於各梯次報名期間,從事宣導、報名審查、報檢人員
資料輸入電腦與核對之人員編組工作。
四、學科考區考場試務單位,執行考場洽借、試場編組、佈置、聯繫、製
卷、監場與考場試務工作人員洽聘及其工作分配等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