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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試務辦理單位採購術科測試材料及檢查辦理檢定之機具設備時,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依試題材料表所訂品名、規格及數量購置器材。
二、材料應酌量預留備份數量。
三、提供機具設備應屬同一規格廠牌,並預先做妥校正、整備及檢查。
四、測試場應有備用機具,以便調換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