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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佈置學科測試試場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場應於學科測試前一日,依試場編組表完成試場佈置。
二、試場佈置工作包括:考區各考場 (學校) 大門口懸掛 (主管機關名稱
) XX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XX考區XX考場學科測試場、考場入口
處公布試場配置表、考場之試場平面圖及必要之試場指標。各試場 (
教室) 門口標示試場別、座次表 (附表十) 及學科測試注意事項等,
並在座位上黏貼座籤。
三、學科測試前一日,應再巡視試場佈置,並注意教室內燈光、整潔及試
場指標。並於測試前九十分鐘,派員檢查各試場座籤之完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