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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學科考區之試務辦理單位,應於每梯次學科測試七日前,聘定符合規定
之監場人員,並於測試前舉辦監場講習。
監場人員每試場以安排二人為原則,其中第一順位者為該試場負責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