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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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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設立主體所有者,應檢附二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六、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外,另附設立主體之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