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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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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審定機關審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