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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型式檢查之檢查費,每一型式收取新臺幣八千元。但同時申請多種型式,且皆屬相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種類者,每增加一種型式,加收新臺幣四千元。
申請前項危險性設備型式檢查之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者,每件次合計收取檢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