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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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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下列情形,得對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監督:
一、不定期對代檢業務實施品質管理抽查。
二、對代檢機構報告之檢查結果資料審核有必要者。
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
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
勞動檢查機構應將前項品質督導實施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