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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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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升降機於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或其但書規定以外之材料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應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材料之抗拉強度
容許應力=───────
安全係數
┌────────────────┬─────┐
│升降機部分 │安全係數值│
├─┬──────────────┼─────┤
│支│鋼材之部分 │ 3.0 │
│持├──────────────┼─────┤
│樑│混凝土部分 │ 7.0 │
├─┴──────────────┼─────┤
│拉條(牽索除外) │ 3.0 │
├────────────────┼─────┤
│導軌(鋼材製造者除外) │ 3.0 │
├────────────────┼─────┤
│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 │ 3.0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