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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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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清艙檢驗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檢具檢驗申請表 (如附表二) 。
二、繳交清艙檢驗費用。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五) 24483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