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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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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使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之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傷病診治服務在職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