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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補助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彙整全年度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