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04: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確實執行經核定之實施計畫。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情節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